施旗、梁福江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施旗、梁福江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36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旗。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30523478。
法定代表人:施旗。
原审第三人:陈志雄。
原审第三人:张文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旗、梁福江、刘继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求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志雄、张文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7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施旗、梁福江、刘继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焦艳辉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建国
书 记 员 叶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