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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06-12 12:42:52 354

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清申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一里街4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玫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以被申请人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大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亨大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亨大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春申公司、无锡西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大公司)分别持股62%、38%。2009年10月28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亨大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审理中,春申公司表示:亨大公司另一法人股东西大公司已被吊销,西大公司、亨大公司均不再经营。春申公司目前并不掌握亨大公司的章证照等有关资料,无法组织召开股东会或在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也不能完善掌握了解亨大公司的具体情况,无法依法独立开展清算工作,故亨大公司不具备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亨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解散。现亨大公司股东春申公司以其无法组织对亨大公司自行清算为由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落款


审判长 龚 甜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陈迪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