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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林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44:01 364

田某与林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田某与林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141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03民终1231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田某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判令双方同居关系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两审判决违背事实,违背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二)请求对奔驰E系列车辆进行评估鉴定,依据鉴定金额进行补偿或还车。一审判决折价补偿15万元,没有依据。(三)请求判令被告折价偿还原告支付的家具家电采购费用50000元,或判还原告家具家电。(四)请求判令返还原告资金822903元,共同财产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析产。(五)请求判令返还原告共同债务112005元。(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同居保证金100000元。(七)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抚养费降低为每月800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同居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于2020年6月结束同居关系,田某主张的2020年7月16日因办理和解手续而在一起居住的情况并不能说明双方并未结束同居关系。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两审法院根据车辆使用、出资、登记情况,判决车辆归林某所有,并向田某支付车辆折价款,并无不妥。田某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明确提出评估车辆价值,其二审中提出对车辆现有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准许,正确;对于家具家电的处理是否适当问题,两审法院根据最大发挥效能情况酌情进行的分割,亦无不妥;对于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是否适当问题,鉴于同居期间不存在财产混同问题,各自财产及各自债务归各自所有,故田某主张的返还财产及共同偿还债务,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抚养费问题。田某以存在债务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关于返还同居保证金10万元问题。两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上所载内容,认定手写字体中关于10万元保证金为永久保证金的性质而非仅针对同居期间,有事实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