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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2 12:44:56 359

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4民终12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解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王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北京昆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孟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鸿,该投资管理中心执行合伙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郑冰,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翔玲,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壹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吉农牧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昆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昆鸿隆公司)、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竹同智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1)0422民初415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家壹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被上诉人西吉农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北京昆鸿隆公司、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家壹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21)0422民初4152民事判决,驳回西吉农牧业公司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22年09月19日,西吉人民法院作出(2021)0422民初4152民事判决(附1)。判决第13页倒数第七行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万家壹品公司自注册登记以来,其实业在西吉县兴隆镇经营牛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并进场养殖,但在其经营牛场过程中致函西吉县人民政府表示其无法再进行养殖牛,后撤离了养殖地点。其养殖的牛亦被变卖偿还银行贷款,其公司唯一实业于2018年11月12日便停止经营,且欠当地村委会土地流转费未付。西吉县农牧业公司持有万家壹品公司20%的股权,且经股东会确认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条件。北京兴竹同智公司占万家壹品公司股份的13.6267%,亦同意解散万家壹品公司。2018年3月25日万家壹品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西吉农牧业公司列为股东以来,再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万家壹品公司并未按照公司章程运营,致使西吉农牧业公司及其他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万家壹品公司在经营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无任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医疗保险等记录,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万家壹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发生严重困难后,各股东就解决万家壹品公司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万家壹品公司虽提交不予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但该记录上仅有雷志辉签字与万家壹品公司的盖章,其他各股东均未参加会议和表态。其他股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故应当认定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万家壹品公司的股东僵局。现公司经营治理陷入瘫痪状态,万家壹品公司若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故对西吉农牧业公司要求解散万家壹品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万家壹品公司及北京昆鸿隆公司、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一款四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万家壹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我司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隐匿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不可接受。该判决认为“2018年3月25日万家壹品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本案西吉农牧业公司列为股东以来,再未召开过股东大会。”根据我公司提交的答辩状所附的万家壹品股东会决议及万家壹品股东会议记录,我公司股东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出席会议并表决,其他股东缺席会议。判决书的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该判决认为“万家壹品公司虽提交不予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但该记录上仅有雷志辉签字与万家壹品公司的盖章,其他各股东均未参加会议和表态。”我公司提交的答辩状所附的附件除了“万家壹品股东会议记录”外,还有“万家壹品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盖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三家公司印章。该判决,对此重要证据只字不提,涉嫌故意隐匿证据。判决书第5页第六行:“第三人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述称,我公司不同意西吉农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万家壹品公司的答辩意见。”该描述与我公司提交的“万家壹品股东会决议”及“万家壹品股东会议记录”相互印证,证明我公司提交的“万家壹品股东会决议”及“万家壹品股东会议记录”真实且合法。股东会议记录只是为了提供完整的股东会议细节,并无法律法规要求股东盖章,我公司也可以选择不出示。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盖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三家公司印章,完全合规合法。一审法官选择性以补充性的股东会议记录无股东印章为由,而否定盖有股东印章之股东会决议合法及真实性。三、我司股东会运转正常。公司是否解散,应由股东会决定。我公司2021年11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为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在公司诉讼事务没有处理完毕前,不得解散公司”。四、该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判决明示的法律依据。可惜这是偷换概念。该法条是西吉农牧业公司起诉及法院受理的依据,并不是作出判决的依据。该判决仅仅论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这两条重要前提,不做任何论述。五、判决以巨额篇幅列示了与我公司相关、与本案无关的判决,却刻意回避下列判决及事实:1.本案西吉农牧业公司之控股股东西吉县人民政府,拒绝依约支付我公司代垫牛款601万元,致使我公司现金断流而崩盘。2.西吉县人民政府抢夺万家壹品公司近千万元巨额资产,拒不归还。3.因为西吉县人民政府抢夺万家壹品公司近千万元巨额资产及其他土匪的抢夺,致使我公司无法偿还股东兼最大债权人北京万家天能公司超千万元债务。六、西吉农牧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官作此判决,不是因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该判决损害了我公司及股东兼最大债权人北京万家天能公司之利益。西吉县人民政府是西吉农牧业公司控股股东,西吉县人民政府抢夺万家壹品公司近千万元巨额资产,拒不归还。《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西吉县人民政府为了万家壹品公司的利益拍卖596头,代万家壹品公司偿还债务。”七、附8份万家壹品公司就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控告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西吉农牧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书面述称意见:一、同意万家壹品公司上诉状的主张和理由。二、2021年11月15日万家壹品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出席会议并表决,其他股东缺席会议。三、万家壹品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盖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万家天能公司三家公司印章,完全合规合法。
  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书面述称意见:我司已全面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我司持有万家壹品公司13.63%股权的股东认为万家壹品公司符合解散的条件,理由如下:一、万家壹品公司自2018年截至目前3年多的时间内未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我司作为万家壹品公司的股东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对于万家壹品公司的经营情况完全不了解,大股东滥用大股东支配地位,损害小股东权益,导致小股东投资损失巨大。二、万家壹品公司自2018年11月开始已经处于无人经营的停业状态,且2019年10月28日被西吉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万家壹品的管理者随意变更经营地址而不通知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万家壹品公司的6个股东,除了我司与西吉县农牧业公司以外均未履行出资义务,且万家壹品公司负债累累,近年来被起诉涉案金额多达2000余万,并多次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样也证明了万家壹品公司已经无法持续经营。综上,我司认为万家壹品公司符合解散条件,要求对万家壹品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对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北京昆鸿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述称意见。
原告诉称  西吉农牧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散万家壹品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家壹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固原万家家富农牧有限公司(现为万家壹品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在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一分局注册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6年11月8日经西吉县工商局核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为“西吉县吉德文化交流中心四楼”,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江鸿变更登记为王丹华。2017年2月22日固原万家家富农牧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万家壹品公司,2017年12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丹华变更登记为解卫。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万家壹品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比例、注册资本前后共发生8次变更登记,其中最后一次变更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共有六个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额分别是:1.万家天能公司占21.0667%,认缴出资额1580万元;2.兴竹同智公司占13.6267%,认缴出资额1022万元;3.昆鸿隆公司占8.6667%,认缴出资额650万元;4.昆仑世纪中心占22.64%,认缴出资额1698万元;5.泰万堂中心占14.0%,认缴出资额1050万元;6.西吉农牧业公司占20.0%,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2018年2月3日,万家壹品公司股份会决议,同意增加西吉农牧业公司作为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00元,并修改了公司章程。2018年3月25日,万家壹品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变更,增加了西吉农牧业公司为股东。万家壹品公司的6家股东,除本案西吉农牧业公司履行了出资1500万元的股东义务外,其余5家股东实际缴纳出资0元。本案西吉农牧业公司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分别是:1.西吉农牧业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昆仑世纪中心股东出资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昆仑世纪中心缴纳股东出资款1698万元及利息。北京昆仑世纪中心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昆仑世纪中心缴纳出资款1698万元及利息。2.西吉农牧业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兴竹同智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缴纳股东出资款1022万元及利息。北京兴竹同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缴纳出资款1022万元及利息。北京兴竹同智公司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西吉农牧业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鸿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昆鸿隆公司缴纳股东出资款650万元及利息(缺席公告判决)。4.西吉农牧业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北京昆仑世纪中心股东出资纠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昆仑世纪中心缴纳股东出资款1130万元及利息(万家天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西吉农牧业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泰万堂中心股东出资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泰万堂中心缴纳股东出资款1050万元及利息。北京泰万堂中心未提出上诉,但在生效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兴竹同智公司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股东出资款本利息合计11203769.39元。
  2017年6月23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吉惠民公司)(甲方)经县政府授权,与西吉县幸福万家养殖专业合作社(幸福合作社)(乙方)、万家壹品公司(丙方)三方签订《西吉县安格斯肉牛繁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农发行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所购牛只由乙方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代养,并约定了资金来源(4.4万元为银行贷款,0.9万元为县政府财政补贴)、牛只采购、利润分配、贷款清偿等事项。同日三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监管协议》,《托管代养协议》。2017年6月23日,农发行向西吉惠民公司贷款2934.8万元,西吉惠民公司全部转账给幸福合作社,幸福合作社又转账给万家壹品公司,万家壹品公司用该款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并进场养殖,养殖场所在西吉县兴隆镇单南村二组。2018年9月11日,宁夏永昌联合会计事务所对万家壹品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作了调查报告,核实项目区有基础母牛大牛1976头、小牛302头,共计2278头。在经营期间,万家壹品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西吉县人民政府致函,并抄送西吉县农牧局、西吉县惠民公司,通知西吉县政府办理代养安格斯基础母牛移交工作,其“不再承担代养义务”,发函后万家壹品公司工作人员便离开项目区,致使牛只无人看管。2018年12月4日,西吉惠民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养殖于西吉县兴隆镇单南村安格斯肉牛繁育中心项目区存栏牛的归属,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宁042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确认存栏牛1661头安格斯基础母牛归西吉惠民公司所有。2019年2月3日西吉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竞价方式变卖安格斯基础母牛,后西吉惠民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变卖了1661头安格斯基础母牛,获得牛款2520.3408万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435.1012万元,剩余85.2396万元牛款由西吉县兴隆镇人民政府用于解决万家壹品公司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幸福合作社通过竞价方式变卖596头牛(其中牛犊279头),获得牛款623.254万元,用于支付代养期间的各种费用。2019年8月23日西吉惠民公司向本院起诉万家壹品公司,要求支付剩余银行贷款本金5348000元、利息2082151.14元、利息占用费76643.54元、违约金624645.42元合计8131620.1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宁042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万家壹品公司支付西吉惠民公司利息1709594.59元,并驳回其他请求。判决后西吉惠民公司、万家壹品公司均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西吉惠民公司、万家壹品公司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宁民申1131民事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故应当认定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万家壹品公司的股东僵局。现公司经营治理陷入瘫痪状态,万家壹品公司若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故对西吉农牧业公司要求解散万家壹品公司的请求,一审予以支持。万家壹品公司及北京昆鸿隆公司、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北京兴竹同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一款四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万家壹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万家壹品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北京兴竹同智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五组证据:证据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证据二:民事起诉状、万家壹品致固原万庄回复。证据三:(2020)0116民初6527民事调解书、(2020)0116民初6188民事调解书、(2020)0116民初6187民事调解书各1份。证据四:万家壹品公司工商信息,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工商信息,固原万庄新能源公司工商信息,万家壹品公司在相关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件各1份。证据五:债权转移通知函。因原审第三人北京兴竹同智公司就上述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并进行了质证,并在判决中进行了认证。其二审期间再次提交属重复提交,本院不再重复质证、认证。
  二审期间万家壹品公司、西吉农牧业公司、北京昆鸿隆公司、北京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中心、北京万家天能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家壹品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该公司是否应予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万家壹品公司自注册登记以来,其实业在西吉县兴隆镇经营牛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安格斯基础母牛并进场养殖,但在其经营牛场过程中致函西吉县人民政府表示其无法再进行养殖牛,后撤离了养殖地点。其养殖的牛亦被变卖偿还银行贷款,其公司唯一实业于2018年11月12日便停止经营,且欠当地村委会土地流转费未付。西吉农牧业公司持有万家壹品公司20%的股权,且经股东会确认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条件。北京兴竹同智公司占万家壹品公司股份的13.6267%,亦同意解散万家壹品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西吉农牧业公司称万家壹品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至今未按章程进行过分红,现万家壹品公司的公司帐户被法院冻结,万家壹品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万家壹品公司对其公司帐户被法院冻结不表异议,但认为其公司仍在运行。万家壹品公司未就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8年3月25日万家壹品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西吉农牧业公司列为股东以来,长期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万家壹品公司并未按照公司章程运营,公司重大决策、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变更均未召开股东会议。致使西吉农牧业公司及其他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万家壹品公司在经营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无任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医疗保险等记录,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万家壹品公司符合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解散万家壹品公司于法有据。万家壹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家壹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杨忠清
审判员 李凤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