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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裁定书

2023-06-12 12:47:23 334

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裁定书


 

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民终15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17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怀志。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1号科技数码大厦1栋29层29-03。
  法定代表人:郭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乾为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234号嘉华园小区北区6栋5层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乾为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乾为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0601民初83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疆乾为天公司于2023年4月6日以同意解散公司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乾为天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乾为天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建江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叶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