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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47:55 350

徐某1,徐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1,徐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民申1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明礼。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闯。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静、徐明礼因与被申请人赵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4民终180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徐静、徐明礼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4民终1803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三项申请再审。二审阶段,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并传唤申请人到庭,在调解时申请人一方同意向被申请人支付70000元以调解审结此案,法官在与被申请人谈话后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同意以申请人向其支付70000元以调解审结此案,但申请人在签过谈话、调解笔录后却收到二审判决书,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调解结果,且在未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情况下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审结此案,属枉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二审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根据二审谈话笔录,合议庭已明确告知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当庭并未提出异议,二审采用不开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申请人提出“二审在调解时申请人一方同意向被申请人支付70000元以调解审结此案,法官在与被申请人谈话后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同意以申请人向其支付70000元以调解审结此案”,二审卷宗中并未有反映此说法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徐静、徐明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徐静、徐明礼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陈凤梅
审 判 员 陈德家
审 判 员 黄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俊
书 记 员 孙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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