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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2 12:48:27 355

徐某1、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1、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3民终12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
  法定代理人:徐某(徐靖添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靖添与上诉人王亚军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1302民初402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靖添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确定抚养费金额,按照孩子17年消费金额王亚军付其中三分之一共计30万元(平均每个月0.14万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抚养费数额不符合孩子的实际生活水平。一审判决亲生父亲王亚军给付17年抚养费9万元,自2022年9月份开始每个月给60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不符合孩子的实际消费水平和现在社会真实的教育生活背景、降低了孩子生活所需状态。自孩子出生至今作为母亲对他的教育费尽心力,希望孩子能有好的前途和生活,所以孩子5岁开始参加各种兴趣特长班至小学毕业,初一到现在高三除学校的正常教育之外,校外一对一补习文化课从未间断,费用统计之后我才知道大约花了多少钱。亏孩子的姥姥、姥爷每个月在金钱上的支持,我父母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每个月共计7--8千元,我工资好的时候5千多,不好的时候3千元多,还有我朋友每个月给予几千至1万元,我都用来供孩子学习和生活,孩子每个月的生活学习费用大约五千至一万不等,在物质和学习需求上从未亏待孩子一丝一毫。
  二、一审判决金额与当地生活、教育水平背景不匹配。现在十几岁的孩子都是参加各种兴趣班、校外辅导班长大的,普通家庭的孩子也是如此,600元连最基本的吃饭费用都不够,所以一审判决金额与当地生活、教育水平背景不匹配,请求重新确定孩子过去的生活费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请为孩子考虑,保护孩子的利益。本想仅追讨基本生活费,但是其父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颠倒黑白、胡编乱造的说法让人气愤:1.从未协商过孩子跟我姓氏,他就可以不付抚养费的事情。2.其正值壮年,身体健康怎么会没有收入,照顾父母是推脱。3.大人之间的谁是谁非已经是过去式,没必要探讨纠缠。希望所有人都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给孩子最好的生活,不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水平,毕竟这么多年来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现追讨孩子17年真实的学习费用其中一部分10万元(490元/月)和18年的基本生活费小部分20万元(925元/每月)共计30万元,之后继续支付孩子独立生活前每个月生活、学习费2000元。孩子要上大学,生活费用会增加。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和责任却从未承担过一分一毫,孩子从未体验过亲生父亲的爱和关怀,作为父亲竟然连金钱也不愿承担,还以各种理由混淆视听拒绝付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亚军辩称,因需要照顾父母和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王亚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抚养费9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上诉人的证据一审没有质证。一、由于一审法院开庭时是网上开庭,导致上诉人一审证据没有提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万元。上诉人现在需要照顾年迈的父亲王久祥,其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二级,现在卧床不起。母亲马秀峰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脑萎缩、低钾血症、高血压二级,现在也卧床不起,二位老人需要上诉人照料。
  二、上诉人现在还有一个未成年的男孩王俊皙,在朝阳市第六中学读书,其上学的学费、吃饭、补课班也正是需要钱的时候,上诉人做生意时通过信用卡及向亲戚借款现在已经负债10多万元,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表为证及亲属的证人证言。
  三、上诉人现在需要照顾两位老人,孩子王俊皙上学都得我来接送,没有时间出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
  徐靖添辩称,从小到大的费用不止100万元,王亚军没有花过一分钱,照顾老人不是理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
原告诉称  徐靖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出生至起诉时的抚养费20万元;2.自起诉之日至原告高中毕业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3.原告上大学时每月生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母亲徐某与被告于××××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之子原告徐靖添出生于2005年2月18日。2005年8月8日,原告母亲徐海燕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由母亲徐海燕抚养至今,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抚养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母亲徐海燕陈述每月收入两、三千元;被告陈述没有收入,且需要照顾卧病在床的父母,与徐海燕分开后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已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
  原告的母亲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作为被告的非婚生
  子女,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
  付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
  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
  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一次
  性给付原告自2005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并
  自2022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原告
  独立生活时止。综上所述,原告的其他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靖添抚养费9万元(2005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二、被告王亚军于2022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靖添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徐靖添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徐靖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靖添已预交,由被告王亚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徐靖添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予退还。
  二审期间,徐靖添提供消费记录,证明其每个月除去生活费外还需5000元左右费用;提供徐海燕转账记录,证明徐海燕收入可以承担徐靖添的生活消费水平。王亚军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和银行个人征信记录,证明银行贷款没有偿还,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提供医院病历,证明其父母身体有病,需要自己照顾。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并以正当且必要为限。本案中,王亚军作为徐靖添的生父,负有抚养徐靖添的法定义务,其不能以没有履行能力和照顾老人为理由拒绝履行。但是考虑王亚军没有稳定工作,且另有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靖添、王亚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徐靖添负担800元,上诉人王亚军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孙树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若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