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民终69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系兄妹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