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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52:37 335

张某、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6946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系兄妹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0122民初259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0122民初259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