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等与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扬等与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永,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雨,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4号楼4层411。
法定代表人:贺文斌。
原审第三人:贺文斌。
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雪,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扬因与被上诉人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民悦读公司)、原审第三人贺文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8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扬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全民悦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股东之间存在多起民事诉讼,其矛盾已无法调和,公司决策机制陷入僵局,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张扬与全民悦读公司的另一股东贺文斌之间,除(2022)京010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外,仍存在多个民事诉讼纠纷。(二)贺文斌拒不配合未对全部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及表决,肆意出具股东会决议,该事实表明贺文斌无视张扬的意见,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二、一审法院在明知股东之间失去相互交流协议及信任基础的前提下,仍未判决解散公司,导致一审判决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全民悦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扬的上诉请求。
贺文斌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扬的上诉请求。
张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散全民悦读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民悦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全民悦读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贺文斌持股比例为70%,股东张扬持股比例为30%。该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无明确规定,该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
全民悦读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发出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函,该函发送对象为张扬,具体内容为因张扬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相关问题,贺文斌提请召开股东会,会议日期不晚于2020年6月10日,会议议题为:1.免去张扬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时任命贺文斌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免去贺文斌公司监事职务,任命黄亚楠担任公司监事。
全民悦读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贺文斌的提议,张扬同意,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事项为:1.关于公司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账务明细情况进行梳理,结算;2.关于公司人事变动进行议定决议;3.关于贺文斌擅自决定将公司款项出借及使用其实际控制公司名义领取本公司款项事宜进行议定处罚并追索相应款项。后全民悦读公司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未得到贺文斌回复。
2020年6月9日,张扬通过微信、手机短信联系贺文斌召开股东会事宜,未得到回复。
2020年6月15日,全民悦读公司发出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函,该函发送对象为张扬,具体内容为因张扬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相关问题,贺文斌提请召开股东会,会议日期为2020年7月1日,会议议题为:1.审议并表决免去张扬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时任命贺文斌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免去贺文斌公司监事职务,任命黄亚楠担任公司监事;2.审议并表决张扬将公司所有印章交回公司,并由贺文斌保管;3.贺文斌宣读内容如下:公司自成立之后,未经公司大股东贺文斌知晓并许可的任何经营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2020年6月22日,张扬向贺文斌发出回复函,该函表明收悉2020年7月1日召开股东会的提议的函件,张扬意见如下:1.关于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等提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6月9日作出有效决议,由张扬女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限贺文斌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擅自挪用公司款项归还公司账户,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由于新冠疫情形势严峻,贺文斌建议2020年7月1日召开股东会不符合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待新冠疫情缓和后再行决定召开日期。后张扬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未得到贺文斌回复。
2021年9月22日,贺文斌再次发出关于提议召开全民悦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函,该函发送对象为张扬,会议议题为审议更换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宜。
2021年10月15日,全民悦读公司又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书,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拟定审议事项如下:1.关于公司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账务明细情况进行梳理、结算;2.关于公司人事变动进行审议决议。后全民悦读公司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的同时通过邮箱向其发送通知。
2021年11月18日,全民悦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张扬、贺文斌参加了会议。会议形成《全民悦读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股东贺文斌提议召开,股东张扬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法》《全民悦读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选举贺文斌先生为全民悦读公司新的执行董事,张扬不再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相应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扬变更为贺文斌。2.选举董雪女士为全民悦读公司新的监事,贺文斌不再担任公司的监事。贺文斌在决议上签名,张扬未签名。该决议贺文斌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张扬。
2021年11月19日,全民悦读公司再一次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原定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为:1.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对账;2.股东对公司人事任免进行决议。但贺文斌到场直接宣读提前拟好的撤销张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宣读后直接退场,导致该次股东会议程未能全部表决,同时张扬女生未能就全部议程事项发表意见。贺文斌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股东会召开应由张扬主持,同时应就包括财务账目的对账事宜以及人事任免事宜进行表决,故公司定于2021年12月16日再次召开股东会。后全民悦读公司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的同时通过邮箱向其发送通知,未得到贺文斌回复。
2021年12月16日,张扬出具全民悦读公司股东会决议,称由于贺文斌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出席股东会,视为其放弃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全民悦读公司继续由张扬担任执行董事。后张扬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的同时通过邮箱向其发送通知,未得到贺文斌回复。
2022年6月19日,张扬向贺文斌发出通知函,该函载明全民悦读公司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实际开展任何业务,无任何营业收入;公司业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亦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及公司经营、管理均陷入严重僵局,致使公司亏损极为严重。故要求贺文斌对全民悦读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后解散并在工商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后张扬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贺文斌的同时通过邮箱、短信向其发送通知,未得到贺文斌回复。
庭审中,张扬称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双方唯一召开的股东会也没有合议过程,不容我方发表任何意见,系贺文斌单方意志的体现。且相关联盟被取缔之后,也没有任何营业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张扬并提交公司税务申报表予以证明。全民悦读公司及贺文斌称张扬所述的联盟项目与公司经营无关,是因为张扬认为因素才造成了全民悦读公司经营困难。
另查,张扬与贺文斌之间还存在多起诉讼。其中一审法院审理的(2022)京0106民初418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中,认定全民悦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所表决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判决全民悦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为贺文斌。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判决已于2022年8月29日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解散公司是造成公司资格消失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股东及相关人员切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因此,解散公司除了股东会议作出决定以外的情况下,必须有解散的正当理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全民悦读公司是否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该规定内容可知,首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理解为出现公司僵局即公司在存续中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但全民悦读公司才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形成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意志,尽管全民悦读公司目前出现亏损等经营困难情况,但其内部自治机制尚未失灵,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并予以充分尊重,故无法认定出现公司僵局情况;其次,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亦应理解为因公司僵局所导致的所有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非部分股东利益受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部分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张扬与贺文斌同为全民悦读公司股东,庭审中,贺文斌亦并未有其因公司继续存续而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意思表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现亦无法认定全民悦读公司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最后,该条法律规定只有在穷尽了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时,方能适用。尽管全民悦读公司两名股东之间确实失去相互交流协商及信任的基础,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困难,但解散公司并不是解决上述局面的唯一办法和途径,现行法律中有足以维护股东各项权益的规定和制度,而非直接以解散公司的途径达到上述目的。一审法院还注意到,全民悦读公司成立之初,与全国多地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收支情况良好,公司股东可念及创业时筚路褴褛之艰辛,尽量摒弃前嫌,实现公司扭亏为盈。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扬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张扬提交微信聊天、拨打电话记录、短信记录、其与贺文斌的通话录音、股东会视频及录音、(2021)京0108民初52429号民事裁定书、(2022)京02民终91654号、11492、31136号民事判决书、贺文斌提起国内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书及传票、天眼查信息、张扬与贺文斌之间有关纠纷的判决书裁定书、工商登记信息、微信截图、鲁迅青少年文学奖项目活动宣传资料、全民悦读公司公章丢失公告、中介信息截屏、民政部公告、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欲证明其上诉主张。全民悦读公司及贺文斌不予认可。全民悦读公司提交第二届鲁迅青少年文学奖语言艺术展演项目合作协议、全民悦读公司注册商标、公司员工向张扬发送的邀请函、关于公司员工及正在进行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社保缴费记录等,欲证明全民悦读公司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公司处于正常的经营管理状态等。张扬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贺文斌曾于2021年7月,以全民悦读公司自2018年成立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张扬持有公司全部印章且不配合召开股东大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请求判决解散全民悦读公司,但于2021年9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全民悦读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全民悦读公司有贺文斌和张扬两位股东,贺文斌持股比例为70%,张扬持股比例为30%,无论根据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形式上能够作出有效的表决。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两个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冲突,先后以全民悦读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先是贺文斌以全民悦读公司自2018年成立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张扬持有公司全部印章且不配合召开股东大会为由,申请解散全民悦读公司。在贺文斌通过作出决议及诉讼方式取得全民悦读公司控制权后,张扬以全民悦读公司已经持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亦存在多起民事诉讼纠纷及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全民悦读公司现已不再开展任何业务,无任何实际收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散全民悦读公司。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来看,全民悦读公司近两年并无任何收入,且从其提交的2023年4月份的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来看,除了贺文斌、张扬,全民悦读公司只有一名员工。从公司资产状况来看,贺文斌、张扬的出资均为认缴,且认缴期限为2048年10月10日,另从张扬、贺文斌及全民悦读公司的陈述来看,全民悦读公司除了商标、著作权,并无其他核心资产。综上,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就目前的状态来看,全民悦读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已无存续之必要。因本案当事人之间无法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严重困难,故张扬作为持有全民悦读公司30%股权的股东,申请解散全民悦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全民悦读公司应予解散。
综上,张扬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8268号民事判决;
二、解散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全民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国才
审 判 员 祝兴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