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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辉等与林光荣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2 12:53:59 342

郑国辉等与林光荣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国辉等与林光荣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民终75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平水屯装饰建材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水屯。
  法定代表人:郑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杰,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诗瑶,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辉,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昌平水屯装饰建材城(以下简称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因与被上诉人林国水、林光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0114民初1956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屯建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杰,上诉人郑国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岳诗瑶,被上诉人林国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辉,被上诉人林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国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林国水、林光荣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水屯建材城有正常经营管理的团队,正在寻找新的经营场地,并非处于无法正常决策的僵局状态。水屯市场仅是水屯建材城经营的项目之一,市场关闭不直接导致水屯建材城无法存续或正常经营。水屯建材城正在寻找新的经营场地,后续经营形势良好。水屯建材城管理秩序正常,内部有正常管理的团队,外部正常持续经营,内外均正常运行,不存在公司僵局的情形。2006年开始,水屯建材城的经营由郑国辉负责,林国水、林光荣不参与经营管理,拆迁前的重大事项均是郑国辉决策。林国水、林光荣未经法定程序即主张分配拆迁款无果后,才要求解散公司。公司股东因拆迁款分配产生的矛盾是暂时的,通过自力救济原则可以解决,没有必要通过解散公司的途径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水屯建材城应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林国水、林光荣作为公司股东应以维护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优先考虑。2.法律规定中的“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意指公司僵局的一种表现,并非限定如果两年内无法召开股东会即出现公司僵局,一审判决仅以公司两年内未召开股东会并结合股东之间存在诉讼即认定公司出现僵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开始,水屯建材城的经营是郑国辉负责,也无召开股东会的惯例。水屯建材城经营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是历史状态的延续,各股东均得到了分红,水屯建材城现在的存续及后续的经营不影响其他股东权益的实现。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并未收到林国水和林光荣要求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林国水、林光荣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召开股东会的理由不正当、不合法,即使郑国辉收到通知,也有理由拒绝召开股东会。3.水屯市场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关闭,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关闭。水屯市场关闭不直接导致水屯建材城无法存续或无法正常经营。水屯市场关闭后,因为疫情,不适宜开展经营活动,但郑国辉并未停止开发相应的项目,现疫情缓解,郑国辉正在有序经营新的项目。
  水屯建材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林国水、林光荣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郑国辉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一致。疫情过后水屯建材城可以持续发展,有了新的经营状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林国水针对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辩称,不同意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疫情解除后,林国水从未收到郑国辉关于水屯建材城继续经营的通知。据林国水的了解,水屯建材城腾退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腾退前也多年处于公司僵局状态。林国水的股东分红权利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水屯建材城没有存续的必要。郑国辉作为大股东严重损害了林国水的合法权益。水屯建材城只有一个经营项目就是水屯市场,按政策规定,水屯市场属于负面产业清单中,是疏解对象,不能再经营。
  林光荣针对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辩称,同意林国水的答辩意见,不同意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水屯市场已经关闭不具备继续运营的条件,水屯建材城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林光荣作为股东从未听说水屯建材城又开始经营,郑国辉所述只是其个人意愿不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意见。
  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均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  林国水、林光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水屯建材城解散;2.诉讼费由水屯建材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水屯建材城于1999年4月29日成立,登记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东为郑国辉、林国水、林光荣,出资比例分别为50%、37.5%、12.5%。其章程共计八章,分别为总则,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附则。章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职权包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象做出决议等,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该章程还约定有其他内容。
  林国水在2020年8月27日向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出具的《请立即召开股东会、确定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的通知》中载明公司所经营水屯建材城政府已通知拆迁,现要求公司立即召集股东郑国辉、林光荣与其共同召开股东会,就建材城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进行商议,就分配方案形成相应决议。请公司及大股东郑国辉在本函发出后3日内组织召开股东会,否则,其将依法行使相应股东权益。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该通知于2020年8月29日由他人代收。2021年7月7日,林国水、林光荣向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出具《请依法进行清算的函》,载明:公司所经营唯一市场已腾退完毕,公司已无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员工也已全部解除了劳动关系清退完毕,已无法经营。且公司自2016年开始从未召开股东会,一直由郑国辉独立经营,也未向我们公布、告知公司收支情况、未进行盈余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请建材城和郑国辉尽快召开股东会、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分配盈余。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该函于7月9日由他人代收。2020年9月3日,林国水通过微信向郑国辉发送了该函,随后林国水向郑国辉发送的微信消息被拒收。
  2020年8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水屯建材城发出告知函,载明根据水屯市场自主腾退工作安排,2020年9月20日之前完成签约腾退的商户,可以继续参照原腾退政策执行,2020年9月20日之前未能签约腾退的商户参照非宅腾退政策执行。自2020年9月21日起将封闭管理腾退场地,水屯市场(待搬迁的市场管理中心区域除外)进行闭市管理,停止任何经营活动。
  庭审中,各方一致认可自2006年郑国辉担任法定代表人以来水屯建材城未召开过股东会。
  林国水主张水屯建材城解散的事由为水屯建材城自2016年至今未召开过股东会、未进行利润分配和财务公示,股东之间长期冲突,林国水与郑国辉之间存在多起诉讼;2021年水屯建材城进行拆迁腾退,水屯建材城未进行任何经营,2021年政府支付了1.5亿元拆迁补偿款,其曾起诉水屯建材城主张清算并分配拆迁腾退款,但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此,林光荣同意林国水主张的解散事由,认为水屯建材城已达成了解散的情况。
  关于水屯建材城的经营情况,林国水、林光荣与水屯建材城、郑国辉一致认可水屯市场已于2020年9月21日关闭。林国水、林光荣表示水屯建材城已不能正常经营;林国水陈述拆迁至今水屯建材城没有任何经营、员工已经解散、股东微信拉黑;林光荣陈述水屯建材城拆迁至今没有任何经营、员工已经解散、现处于闭市状态。郑国辉表示水屯建材城仍能够继续经营,正在找场地开展同类业务;水屯市场是公司经营的一个项目,市场不经营了不代表公司不经营了。水屯建材城表示水屯市场关闭后其继续寻找合作发展项目,水屯市场只是一个小项目,因为疫情之前谈了两个市场都没签订。
  经法庭询问,林国水、林光荣与郑国辉对股权回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利润分配,林国水陈述在郑国辉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水屯建材城仅以借款方式支付过一二百万,未正规分红;林光荣陈述在郑国辉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均为借支分红,无正规分红。对此郑国辉陈述林光荣通过借支方式已获得高额分红,林国水通过另案诉讼获得了巨额分红6000多万。对林国水、林光荣及郑国辉的上述陈述,水屯建材城均予以认可。
  另经一审法院查明,林国水、林光荣与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存在多起诉讼,包括:2016年,林国水以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起诉水屯建材城,请求判令水屯建材城向林国水提供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水屯建材城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林国水查阅。2020年,林国水以合同纠纷起诉郑国辉、水屯建材城,请求郑国辉、水屯建材城共同支付林国水款项6050万元(以100万元每月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2021年,林国水以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起诉水屯建材城、郑国辉、林光荣,要求水屯建材城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比例37.5%分配其拆迁补偿款5606.25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双方能否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林光荣以公司解散纠纷为由起诉林国水、水屯建材城、郑国辉,请求解散水屯建材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林国水、林光荣持有水屯建材城50%的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水屯建材城是否符合解散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水屯建材城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职权包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象做出决议等。林国水、林光荣与水屯建材城、郑国辉一致认可水屯建材城自2006年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林国水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微信向郑国辉主张召开股东会并进行清算,对此郑国辉未予回应,可见水屯建材城已超过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同时,林国水、林光荣与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存在多起诉讼,股东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林国水、林光荣与郑国辉各持有水屯建材城50%的股份,双方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集会议、议事表决,处于无法正常决策的僵局状态,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这一运行机制已经失灵,水屯建材城的经营管理已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林国水、林光荣作为水屯建材城的股东,享有对水屯建材城经营管理、分配收益等股东权益,但水屯建材城无法召开股东会,林国水、林光荣的经营管理权利难以保障;且水屯建材城长期未向林国水、林光荣正常分配利润。同时水屯市场因拆迁腾退已于2020年9月关闭,林国水、林光荣均表示水屯建材城已无任何经营,水屯建材城和郑国辉对其水屯建材城仍在经营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上述情况,水屯建材城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鉴于林国水、林光荣与水屯建材城、郑国辉存在多起诉讼,股东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积极调解亦未能调和,现已无法找到可替代司法解散的其他途径。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对林国水、林光荣提出解散水屯建材城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解散水屯建材城。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如下事实:水屯建材城公司章程第一条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郑国辉、林国水、林光荣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水屯建材城”,第八条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中,林国水认可其曾与郑国辉签订协议让渡了水屯建材城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权利,林国水述称其通过另案诉讼向郑国辉主张分红至2020年9月,现其不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并主张2020年9月后其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中,郑国辉主张水屯建材城正在准备对外签署租赁经营合同,目前合同仍在审批中。郑国辉认为新的经营合同不需要取得林国水、林光荣的同意,因为林国水已经放弃了经营管理权,林光荣一直不参与公司经营是公司的小股东。
  二审中,林国水和林光荣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转让股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水屯建材城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情形。
  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水屯建材城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该类型企业出现纠纷时,应首先依据章程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再适用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规定,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水屯建材城章程中对此并无特殊约定,但水屯建材城章程中各股东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水屯建材城,故依据各股东意思自治,关于水屯建材城的司法解散问题亦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因争议股东的持股比例问题,水屯建材城已经处于股东会僵局状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无法有效运行,公司经营管理已然发生严重困难。林国水、林光荣与郑国辉就水屯建材城的经营问题发生本质分歧,双方各持有水屯建材城50%的股权,水屯建材城的股东会在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决议上将无法形成多数决,股东会决议僵局将影响水屯建材城的内部治理,公司自治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
  第三,关于郑国辉所述林国水和林光荣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根据水屯建材城的章程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决议均需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林光荣虽为水屯建材城小股东,但其可依照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林国水虽曾与郑国辉签订协议让渡经营权,但其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让渡相应权利,作为水屯建材城的股东,其仍享有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郑国辉关于林国水和林光荣无权参与公司经营,其一人可以决策经营事项的主张,与章程关于应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约定明显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水屯建材城的内部治理失衡问题,已经损害了股东林国水和林光荣的利益。郑国辉主张2006年以来,其一直一人决策公司经营事项,林国水和林光荣并未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庭审中,郑国辉和水屯建材城表示原有水屯市场关闭后,还将继续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林国水和林光荣表示从未得到公司还将继续经营的通知,郑国辉亦在庭审中表示上述继续经营的决定无需林国水和林光荣同意。上述事实显示,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长期无法正常运行,郑国辉一人实际控制公司,林国水和林光荣作为公司合计持股50%的股东,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向,二人就公司后续是否经营与郑国辉存在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若允许水屯建材城继续经营,实际默许了郑国辉继续无视资本多数决原则,跨越股东会一人治理公司,故水屯建材城的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林国水和林光荣的利益。
  第五,截止本案二审庭审辩论终结,水屯建材城的公司僵局状态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林国水与林光荣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协商,水屯建材城已经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要件,对林国水、林光荣解散水屯建材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水屯建材城、郑国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北京昌平水屯装饰建材城上诉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昌平水屯装饰建材城负担。
  二审郑国辉上诉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70元,由郑国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黄旭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怡博
书 记 员 史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