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民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瑶,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凤云与上诉人韩国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于2023年6月1日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撤回上诉。原审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朱凤云负担650元;上诉人韩国立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杰
审判员 黄某某
审判员 郭航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