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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54:25 353

朱某、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民终68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瑶,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凤云与上诉人韩国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于2023年6月1日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凤云、上诉人韩国立撤回上诉。原审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0903民初851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朱凤云负担650元;上诉人韩国立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杰
审判员 黄某某
审判员 郭航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