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铁益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铁益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10832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对上诉人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益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某、董佑、杨义蒲、刘策时、王齐、沈青、杨梦、柏玉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民终10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京01民终10832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一行“交大资产公司关于解散宇阳公司的诉讼请求”补正为“交大资产公司关于解散中铁益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落款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刘海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文慧
书 记 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