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华、德清县九紫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冯丽华、德清县九紫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九紫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桃源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
原审第三人:闻琴。
原审第三人:沈惠萍。
原审第三人:钟爱民。
以上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杰,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丽华为与被上诉人德清九紫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闻琴、沈惠萍、钟爱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丽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德清九紫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丽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冯丽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新
审判员
刘甜甜
审判员
顾月丹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