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绍同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绍同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民终55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绍同,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绍同。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彤,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绍同、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亚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绍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侯海霞
审 判 员 李雨萍
审 判 员 宫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青
书 记 员 武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