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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绍同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59:42 352

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绍同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绍同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551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绍同,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绍同。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彤,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绍同、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亚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0103民初17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0103民初177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绍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侯海霞
审 判 员 李雨萍
审 判 员 宫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青
书 记 员 武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