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全友、丁文龙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戚全友、丁文龙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民终2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戚全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利,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荣,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祥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沈阳南路东侧名流集团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丁文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全友因与被上诉人丁文龙、原审被告山东祥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戚全友于2023年2月14日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戚全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戚全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戚全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邓 锐
审 判 员 唐玉沙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陈一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