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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06-12 13:09:39 385

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1清申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EWAD7X。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1栋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94D8X93P。
  法定代表人:黄尧勋,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茶米八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TeaExtractCateringManagementLimited)。
  法定代表人:黄尧勋,董事。
  2023年1月3日,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但被申请人的股东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并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6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茶米八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茶米八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茶米八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0211民初4528],经审理,于2022年9月10日判决解散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本院判决解散,据此,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已出现,应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成立符合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文化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小青(青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落款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神维东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毕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