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HAOYANG YU等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HAOYANGYU等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175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七栋A座1801房。
法定代表人:苏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于浩洋(HAOYANGYU)。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晋大健康产业(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5000号5幢。
法定代表人:朱平浪,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奋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致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5000号5幢2层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平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奋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于浩洋(HAOYANGYU)与被告东晋大健康产业(宁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致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于浩洋(HAOYANGYU)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于浩洋(HAOYANGY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于浩洋(HAOYANGYU)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深圳市晋百慧生物有限公司、于浩洋(HAOYANGYU)负担。
落款
审判长
吴文雯
人民陪审员
胡士健
人民陪审员
李蓓军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邬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