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楠与宋彩群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梓楠与宋彩群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62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梓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C座4层E室。
法定代表人:宋彩群,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兴。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彩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兴。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梓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彩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梓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梓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梓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王梓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赵 纳
审 判 员 禹海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祖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