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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06-12 13:18:13 357

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清申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1361402800,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9,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一里街4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以被申请人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大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春大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春大公司于1998年8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春申公司持有该公司60%股份,无锡市亨大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0%股份。2009年10月28日,春大公司因未按期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该企业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春大公司所在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一里街41号二楼,公司登记机关是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春大公司因未按期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按此规定,春大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出现解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七十条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按此规定,因春大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春申公司作为春大公司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无锡市春申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无锡市春大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落款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尹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