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红、宁波市象山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小红、宁波市象山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象山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城南高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中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中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市象山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红、原审第三人钱中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小红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周小红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减半收取40元,由被上诉人周小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梅亚琴
审判员
吴节祥
审判员
徐京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