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凤芝与北京富豪村社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凤芝与北京富豪村社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0784号
当事人 原告:崔凤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豪村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舒福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凤芝与被告北京富豪村社区合作社(以下简称富豪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崔凤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峰,富豪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崔凤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崔凤芝是富豪合作社的股东;2.判令富豪合作社支付崔凤芝2016年、2017年分红6000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富豪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崔凤芝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系富豪合作社的原始股东。2007年12月31日颁发的《股权证》证明崔凤芝持有富豪合作社基本股,股本金373.5元。后来每年通过富豪村委会账户分红两次,上半年款项于7月份发放2000元,下半年款项于1月份发放1000元。2015年崔凤芝农转非,富豪合作社无故停发股金分红。富豪合作社没有下发任何回购股权的文件,也没有收回崔凤芝的《股权证》,崔凤芝认为政策性农转非并不能取消崔凤芝的股东资格,作为富豪合作社的原始股东,权利不容侵犯,应继续享有分红的权利,故崔凤芝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富豪合作社辩称:不同意崔凤芝的全部诉讼请求。崔凤芝是富豪村的村民,在富豪合作社有股份,崔凤芝居住的宅基地拆迁,针对这批拆迁,镇政府出具了2015年27号文件对政策进行细化,针对崔凤芝的情况,完成农转非安置后,在领取国家养老金前继续享有本村福利待遇,继续支付股权分红,自领取国家养老金之月起不再享有本村福利待遇。崔凤芝经公证处公证与宋庄镇政府达成协议,同意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拆迁,并按政策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及养老金,现富豪合作社按照镇政府2015年27号政府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崔凤芝于2016年退休领取国家养老金,因此本村的股权分红福利待遇不再支付,以上事实均有崔凤芝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和公证书证明,请求法庭驳回崔凤芝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崔凤芝起诉要求确认其为富豪合作社的股东,并要求富豪合作社支付2016年和2017年分红的诉讼请求,实质系要求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崔凤芝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凤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崔凤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晋 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