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3民初138号
当事人 原告: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茂华街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1008818421X。
法定代表人:邓异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兴盛街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7891109942。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被告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四川省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所涉相关经济行为无效【渝神州达会分所评报(2004)第(053号评估报告、原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含土地)归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等经济行为】;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受让原四川省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财产(财产性利益),并按不能返还的财产价值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暂计3929218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四川省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下称“电影公司")系自收自支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性电影公司。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的改制工作,2004年7月12日向原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对公司国有资产评佶,2004年7月26日得到原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电影公司"资立评估立项的批复,批复确定以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电影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包括张波在内的22名原“电影公司"在职职工出资设立了被告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并由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原“电影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承接。然而,在“电影公司"改制过程中,对“电影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重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仅不具有相应的资产评估资质,并且出具的评估基准日即“2004年12月10日"的渝神州达会分所评报(2004)第053号评估报告系通过纂改原评估基准日即“2004年7月25日"的渝神州达会分所评报(2004)第053号评估报告而出具的虛假评估报告,导致其国有资产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评估项目也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电影公司"债权债务承接的相关经济行为无效。综上,“电影公司"改制前的资产及相关权益仍属于国家所有,原告依法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特提出前述请求,望准予判决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告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四川省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所涉相关经济行为无效【渝神州达会分所评报(2004)第(053号评估报告、原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含土地)归达州市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等经济行为】;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受让原四川省达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财产(财产性利益),并按不能返还的财产价值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暂计3929218元,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经本院通知后,仍未补交相关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达州市达川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长 王显平
审判员 严 焱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