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莉华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莉华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705号
当事人 原告:傅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40246U。
法定代表人:周美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
原告傅莉华与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傅莉华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莉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莉华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傅莉华承担。
落款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俊
附法律依据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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