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唐热电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唐热电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458-1号
当事人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官道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彦,职务董事长。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签订合作合同,共同合资经营热电企业,向武城县主要企业供电、供热及城区居民集中供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