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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绪进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4 09:18:04 344

古绪进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绪进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707号


当事人  原告:古绪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住所地本市人民三路。
  法定代表人:周美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该中心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古绪进与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古绪进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绪进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古绪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古绪进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