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万岭等诉张力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霍万岭等诉张力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6民初483号
当事人 原告:霍万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力。
被告:赵继红。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钧,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玲。
第三人:霍永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霍万岭与张力、赵继红、田春玲、第三人霍永兴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霍万岭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霍万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7元,减半收取计6023元,由霍万岭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马新颖
审判员 李新哲
审判员 王冀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