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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万岭等诉张力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2023-06-14 09:19:20 336

霍万岭等诉张力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霍万岭等诉张力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636民初483


当事人  原告:霍万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力。
  被告:赵继红。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钧,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玲。
  第三人:霍永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霍万岭与张力、赵继红、田春玲、第三人霍永兴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霍万岭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霍万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7元,减半收取计6023元,由霍万岭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马新颖
审判员  李新哲
审判员  王冀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