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含胤与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含胤与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489号
当事人 原告:蒋含胤(曾用名蒋雅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受蒋含胤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彩霞。
审理经过 原告蒋含胤与被告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蒋含胤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含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含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蒋含胤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