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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含胤与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4 09:20:06 318

蒋含胤与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含胤与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82民初1489


当事人  原告:蒋含胤(曾用名蒋雅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受蒋含胤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彩霞。
审理经过  原告蒋含胤与被告吴彩霞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蒋含胤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含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含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蒋含胤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