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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立法沿革

2022-09-21 11:06:58 1167 刘东海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修改

1. 1982年《商标法》颁行前的商标立法

1982年《商标法》颁行之前,中国的商标立法并非空白。

1950728日,当时的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批准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50年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与商标有关的法规。1950年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审查”“注册”“异议附则。尤需说明的是,这里的条例,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1950年条例实际上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1963410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63年条例)开始施行,1950年条例同时废止。1963年条例总计十六条,没有分章。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只能制定行政规章,但1963年条例废止的是政务院制定的1950年条例,因此,把1963年条例归类到行政规章似乎也并不合适。在此,暂将1963年条例同样归类为行政法规。

  1. 《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修改

1982年《商标法》出台后,国务院制定配套适用的行政法规,即《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较之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更为频繁。

19833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83年实施细则)。

1988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1983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88年实施细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113日颁布实施。1988年实施细则废止了1983年实施细则。这是《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订。

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后,国务院于1993715日批准修订了实施细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3728日发布施行(以下简称1993年实施细则)。这是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

1995423日,国务院批准了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1995年实施细则)。

  1. 《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修改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后,国务院于20028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实施条例),于2002915日起施行。2002年实施条例废止了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的名称从实施细则改为实施条例是为了符合20011116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关于行政法规名称的规范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国务院于2014429日对2002年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2014年实施条例)。虽然商标法在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但2014年实施条例并未随之修订。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2019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制度的影响较弱。

1950年条例由政务院制定,1963年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如果以今天的立法技术来看,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恰恰真实的反应了我国立法所走过的历史。从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的变化,归因于2000年《立法法》对立法所进行的规范。总之,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是在逐渐提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