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2年《商标法》颁行前的商标立法
1982年《商标法》颁行之前,中国的商标立法并非空白。
1950年7月28日,当时的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批准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50年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与商标有关的法规。1950年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审查”“注册”“异议”及“附则”。尤需说明的是,这里的“条例”,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1950年条例实际上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1963年4月10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63年条例”)开始施行,1950年条例同时废止。1963年条例总计十六条,没有分章。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只能制定行政规章,但1963年条例废止的是政务院制定的1950年条例,因此,把1963年条例归类到行政规章似乎也并不合适。在此,暂将1963年条例同样归类为行政法规。
1982年《商标法》出台后,国务院制定了配套适用的行政法规,即《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较之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更为频繁。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83年实施细则”)。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1983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88年实施细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1月13日颁布实施。1988年实施细则废止了1983年实施细则。这是《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订。
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后,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修订了实施细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3年7月28日发布施行(以下简称“1993年实施细则)”。这是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
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了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1995年实施细则”)。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后,国务院于2002年8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02年实施条例废止了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的名称从“实施细则”改为“实施条例”是为了符合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关于行政法规名称的规范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国务院于2014年4月29日对2002年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2014年实施条例”)。虽然商标法在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但2014年实施条例并未随之修订。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2019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制度的影响较弱。
1950年条例由政务院制定,1963年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如果以今天的立法技术来看,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恰恰真实的反应了我国立法所走过的历史。从“实施细则”到“实施条例”的变化,归因于2000年《立法法》对立法所进行的规范。总之,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是在逐渐提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