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1435号
当事人 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耿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558093816Q,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