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艳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704号
当事人 原告:刘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40246U。
法定代表人:周美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与铜陵市利民物资商贸中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