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振斌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振斌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象民初字第1366号
当事人 原告陆振斌。
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辉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达志,公司财务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斌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振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51元,余款4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落款
审 判 长 贺 亮
审 判 员 李钦毅
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