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茂与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林茂与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4240号
当事人 原告:孙林茂。
被告: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118514875X。
法定代表人:杨广明。
审理经过 原告孙林茂与被告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机械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林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9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
落款
审 判 长 刘 申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吕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