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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树与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2023-06-14 09:34:36 353

田玉树与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田玉树与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2016)3130民初1243


  原告:田玉树。
  被告:蒋祥顺。
  原告田玉树与被告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田玉树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田玉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向 明
审 判 员  麻 莉
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