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树与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田玉树与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2016)湘3130民初1243号
原告:田玉树。
被告:蒋祥顺。
原告田玉树与被告蒋祥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田玉树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田玉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向 明
审 判 员 麻 莉
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