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华等诉石柱中药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王泽华等诉石柱中药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法民初字第0300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泽华。
原告何海春。
原告曾凡清。
原告秦晓群。
原告秦晓兰。
原告秦仲华。
原告陶健。
原告彭国元。
原告廖宇。
原告施继红。
原告唐朝霞。
原告王泽洪。
原告王泽君。
原告邓容。
原告李艳红。
原告毛妮。
原告毛汗济。
原告周润平。
原告彭广宏。
原告周红。
原告李玉琢。
原告成福太。
原告马小平。
原告杨新增。
原告谭洋盛。
原告金军。
原告张永平。
原告刘英姿。
原告陈珍群。
原告马亚祥。
原告高中淑。
原告谭明。
原告成福仁。
原告高凤。
原告袁芬。
原告赵长春。
原告***平。
原告彭海莉。
原告陈珍惠。
原告陈以菊。
原告王永玲。
原告马世贵。
原告罗永忠。
原告谭海滨。
原告陈红霞。
原告何莉。
原告陈良兹。
原告向伟树。
原告陈淑兰。
原告谭小华。
原告马小华。
原告谭凤。
原告马世琼。
原告谭静。
诉讼代表人王泽华。
诉讼代表人何海春。
诉讼代表人曾凡清。
委托代理人李天贵,石柱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柱中药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地坪。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华,何海春,曾凡清,秦晓群,秦晓兰,秦仲华,陶健,彭国元,廖禹,施继红,唐朝霞,王泽洪,王泽君,邓容,李艳红,毛妮,毛汗济,周润平,彭广宏,周红,李玉琢,成福太,马小平,杨新增,谭洋盛,金军,张永平,刘英姿,陈珍群,马亚祥,高中淑,谭明,成福仁,高凤,袁芬,赵长春,***平,彭海莉,陈珍恵,陈以菊,王永玲,马世贵,罗永忠,谭海滨,陈红霞,何莉,陈良兹,向伟树,陈淑兰,谭小华,马小华,谭凤,马世琼,谭静与石柱中药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泽华,何海春,曾凡清,秦晓群,秦晓兰,秦仲华,陶健,彭国元,廖禹,施继红,唐朝霞,王泽洪,王泽君,邓容,李艳红,毛妮,毛汗济,周润平,彭广宏,周红,李玉琢,成福太,马小平,杨新增,谭洋盛,金军,张永平,刘英姿,陈珍群,马亚祥,高中淑,谭明,成福仁,高凤,袁芬,赵长春,***平,彭海莉,陈珍恵,陈以菊,王永玲,马世贵,罗永忠,谭海滨,陈红霞,何莉,陈良兹,向伟树,陈淑兰,谭小华,马小华,谭凤,马世琼,谭静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泽华,何海春,曾凡清,秦晓群,秦晓兰,秦仲华,陶健,彭国元,廖禹,施继红,唐朝霞,王泽洪,王泽君,邓容,李艳红,毛妮,毛汗济,周润平,彭广宏,周红,李玉琢,成福太,马小平,杨新增,谭洋盛,金军,张永平,刘英姿,陈珍群,马亚祥,高中淑,谭明,成福仁,高凤,袁芬,赵长春,***平,彭海莉,陈珍恵,陈以菊,王永玲,马世贵,罗永忠,谭海滨,陈红霞,何莉,陈良兹,向伟树,陈淑兰,谭小华,马小华,谭凤,马世琼,谭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00元,减半收取6150.00元,由原告王泽华,何海春,曾凡清,秦晓群,秦晓兰,秦仲华,陶健,彭国元,廖禹,施继红,唐朝霞,王泽洪,王泽君,邓容,李艳红,毛妮,毛汗济,周润平,彭广宏,周红,李玉琢,成福太,马小平,杨新增,谭洋盛,金军,张永平,刘英姿,陈珍群,马亚祥,高中淑,谭明,成福仁,高凤,袁芬,赵长春,***平,彭海莉,陈珍恵,陈以菊,王永玲,马世贵,罗永忠,谭海滨,陈红霞,何莉,陈良兹,向伟树,陈淑兰,谭小华,马小华,谭凤,马世琼,谭静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徐晓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章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