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忠与刘桧、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子忠与刘桧、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2284号
当事人 原告:吴子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云。
被告:刘桧。
被告: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6405213H。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子忠诉被告刘桧、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吴子忠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子忠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子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吴子忠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某某
书记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