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行政诉讼有关的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以下简称“2017年规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的说法,“《授权确权规定》是在2010年意见的基础上,另针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起草而成的。2010年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而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直接援引。……《授权确权规定》还包含了很多2010年意见未涉及到的重要内容。总之,《授权确权规定》基本涵盖了2010年意见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授权确权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可以说,2010年意见和2017年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为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对商标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何理解、适用进行的总结。尽管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没有按照2010年意见、2017年规定进行裁判,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个文件对规范商标行政诉讼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商标行政诉讼具有专属管辖的特点,即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这也更有利于总结审判经验。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发布了一些审理指南,如2016年5月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8年3月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对规范、统一商标行政诉讼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这些司法文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通常会在说理部分直接引用,其重要性亦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