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传柑诉被告苍南县辉煌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原告廖传柑诉被告苍南县辉煌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741号
当事人 原告:廖传柑。
委托代理人:谢作陈。
被告:苍南县辉煌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中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柑诉被告苍南县辉煌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传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廖传柑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德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