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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陈荣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4 09:40:42 348

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陈荣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陈荣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625民初604


当事人  原告: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56830603944。
  法定代表人:梁秋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涛,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下称: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陈荣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企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被告陈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荣华立即向企业服务中心返还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面积303.85平方米公司办公楼和物资折价款80774元);2.判决陈荣华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之日止的承包金[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承包金为1100000元;⑵自2020年1月1日起的承包金按照“每年人民币10万元"计算至实际返还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之日止)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返还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之日止)];3.判决确认企业服务中心不必向陈荣华退还承包保证金60000元且陈荣华应当另外向企业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陈荣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12月7日,长泰县武安镇经济联合社(甲方)与陈荣华(乙方)就改制武安建筑公司(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之后组建“长泰县武安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事宜签订一份《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约定:1.甲方愿将长泰县武安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发包给陈荣华承包经营;2.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即从200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3.承包基数每年100000元,签订合同时上交第一年承包金,乙方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年度承包金,逾期每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除收取日1‰滞纳金外,按违约处理;4.如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权,并取消承包保证金,乙方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等于当年度未履行月份数和下一个年度承包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陈荣华成为“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03年12月4日将“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荣华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一直承包、行使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占有、使用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面积303.85平方米公司办公楼和物资折价款80774元),但仅向长泰县武安镇经济联合社缴纳了60000元承包保证金及2002年度至2008年度的承包金,却拖欠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今的承包金。2016年8月31日,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根据泰委办[2010]21号文件——中共长泰县委办公室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安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综合设置了五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划分后武安镇经济联合社已变更为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其相关业务由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被告辩称  陈荣华辩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浪潮中,集体所有制的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除经评估价值为1986800元的综合楼和价值为855300元的破旧机械设备、办公设施外,再无其他资产,经营活动处于停滞状态。2000年3月22日,长泰县武安镇经济联合社(下称:武安经联社)以镇主管部门同意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为由,召集陈荣华等14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向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4月24日获得核准,其中武安经联社以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作价2842100元出资,占股52.33%;陈荣华等14个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2589000元,占股47.67%;其中陈荣华到资1982800元,占股36.51%。2000年12月4日,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注销。因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续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的四级土木工程建筑资质缺乏市场竞争力,要提升资质等级至三级需追加注册资金6000000元以上、净资产7000000元以上,且武安经联社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均表示无力追加投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武安经联社多次动员作为第二大股东的陈荣华独自追加投资,并以公司由陈荣华承包经营及武安镇政府管辖区内的建设、维修项目优先由陈荣华承揽为条件游说,在此情况下双方未经召开股东会议即签订本案《承包合同》并履行,但武安经联社交给陈荣华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到其实物出资额的十分之一,期间还将部分破旧机械设备自行处置及将占交给陈荣华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一半以上的土地收回自行建设武安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及做停车场,且迄今为止未优先让陈荣华承揽任何工程。陈荣华追加投资后占股45%,成为第一大股东,而武安经联社出资变更为2240200元,占股30%,降为第二大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退股,将股权转让给陈荣华和其他4个自然人。可是,陈荣华依约缴纳的承包金,武安经联社均占为己有,未依各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更未用于缴纳三级资质公司需聘用的50名职员的社保费用(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陈荣华为该50名职员共缴交社保费1651977.44元)。2004年3月24日,因闽政字(2003)18号文要求乡镇集体所有资产可转为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退出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股东认购。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决议,武安经联社的实物出资2240200元全部转让给陈荣华,并免去武安经联社监事的职务。此后,武安经联社再未以股东身份参与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但由于武安经联社交给陈荣华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仅剩作价195573.05元的房屋(303.85㎡)及一些已无价值的办公设施、报废设备。其以实物出资的其他资产均已陆续被其挪为他用或自行处置。陈荣华虽多次找武安经联社协商其股权转让的对价问题,但武安镇领导更换频繁,致该问题搁置,陈荣华只得仍向武安经联社缴交承包金(2006年起改交管理费)。2008年底,陈荣华听闻党和中央政府严令禁止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收取管理费,遂终止缴交,而武安经联社也从未向陈荣华催要。综上,本案《承包合同》依法无效,且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04年4月2日起已依法变更为纯私营企业,作为承续武安经联社职能的企业服务中心现诉求陈荣华履行本案《承包合同》不仅违法悖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至于武安经联社退股后至今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对价支付的实物出资即303.85㎡房屋和办公设施、报废设备,陈荣华同意企业服务中心收回或作价由陈荣华承受。案涉《承包合同》的履行于2004年4月2日终止,陈荣华向武安经联社及武安镇政府缴交的款项包括保证金,原本依法应予返还,但陈荣华考虑到诉讼时效,决定放弃对此提起反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4月24日,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由武安经联社和陈荣华等十三名自然人组成。2001年12月7日武安经联社(甲方)与陈荣华(乙方)签订《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愿将长泰县武安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原武安建筑公司的财产发包给陈荣华承包经营,乙方在承包期间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定额上缴;2.承包基数每年100000元,签订合同时上交第一年承包金,乙方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年度承包金,逾期每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除收取日1‰滞纳金外,按违约处理;3.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4.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包保证金60000元(甲方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返还给乙方),期满后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5.如甲方违约时,应退还乙方60000元保证金,并一次性赔偿给乙方违约金60000元和等于当年度未履行月份数及下一个年度承包金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权,并取消承包保证金,乙方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等于当年度未履行月份数和下一个年度承包金的违约金;6.合同期满,乙方应将原公司财产保值或增值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武安经联社将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移交给陈荣华,《固定资产及物资移交表》上载明:卷扬机9台现值15711元、井架9台现值25200元、扫平机1台现值544元、砌刈机1台现值755元、平板振动器3台现值600元、散装水泥桶5粒现值21260元、配套电表箱4套现值13721元、试块模20组现值1050元、吊蓝闸门3副现值1933元等资产,总共价值80774元。《公司办公用品移交表》上载明:办公桌5只、单人椅5只、长沙发2只、组合沙发1套、电话机1部、保险箱1部、吊风扇2支、办公橱4只。《固定资产移交表》载明公司办公楼和公司土地两块资产,公司办公楼面积303.85㎡,价值195573.05元;公;公司地皮面积312㎡值312000元,总计价值507573.05元。陈荣华向武安经联社支付了60000元承包保证金。2002年1月18日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荣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431100元变更为7451000元,陈荣华出资3348300元,占45%;武安经联社出资2240200元,占30%。2003年12月4日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3月23日,武安经联社根据闽政[2003]18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与陈荣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陈荣华在继续履行2001年12月7日双方签订的武安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武安经联社同意与陈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为企业资质晋升需要才签订,今后如转让协议发生争议,以履行原双方2001年12月7日签订的武安建筑公司承包合同为准;3.本协议作为武安经联社、陈荣华双方2001年12月7日签订的武安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2004年3月24日,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将武安经联社的30%股权作价2240200元(原武安经联社投入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折股金)转让给陈荣华,同日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04年4月2日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陈荣华、王琼兰、陈凤英、陈荣文、陈雪英,各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5587500元、745000元、372500元、372500元、372500元。陈荣华受让武安经联社的30%股权后未支付转让款。2005年12月15日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陈荣华、陈津祥、陈泰祥各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5587500元、1117500元、745000元。2007年7月27日,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武安建筑公司部份财产处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解放路拆迁改造需要,经镇政府与武安建筑公司协商,同意将位于旧镇的卷扬机6台(已坏)、底座7台(已坏)、吊兰7台(已坏)提前卖出,该资产项目从双方合同资产项目移交清单中扣除,拍卖款由镇政府处理"。2014年4月11日,中共长泰县武安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武安建筑公司部分财产处理说明》一份,载明“因创建文明县城需要,武安建筑公司周边需部分拆迁、整治,经武安镇纪委与武安建筑公司协商,同意将武安建筑公司堆放20余年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破旧不能使用的散装水泥粉桶2台、井架吊兰3台、井架底座3台提前卖出,共计2200元。该资产项目从双方合同资产项目移交清单中扣除,拍卖款由武安镇政府处理"。拍卖物品中的吊兰与底座、井架吊兰与井架底座合并对应于《固定资产及物资移交表》中的“井架"。《固定资产移交表》中的“公;公司地皮&rdquo12㎡,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前分两次收回。
  另查明,陈荣华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向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缴纳管理费各100000元。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公司于1999年2月20日成立,2000年12月4日注销。2016年8月31日,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根据泰委办[2010]21号文件,武安经联社已变更为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可解读该承包合同是在乡镇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背景下订立的,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法律关系。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签订的《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是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武安经联社将“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权交陈荣华经营管理,陈荣华也应按约定支付承包费。从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订立的《补充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可以认定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的上述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将武安经联社由显名股东转为隐名股东。福建省长泰县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几经更名、变换股东,陈荣华均未支付对价,因此武安经联社(企业服务中心)仍是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上述规定,可认定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订立的《补充协议书》有效,企业服务中心可以请求陈荣华依协议履行义务。由于陈荣华承包款仅交至2008年,已构成违约,按约定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缴交的保证金,因此企业服务中心请求不退还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武安经联社与陈荣华签订的《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陈荣华也继续使用原武安经联社实物出资的部分资产,陈荣华应相应履行原合同义务。《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约定陈荣华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承包金,而企业服务中心至2020年4月10日才主张权利,其请求陈荣华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承包金及滞纳金已部分超过诉讼时效,且陈荣华也以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故企业服务中心主张2017年12月30日前的承包费及滞纳金,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因长泰县武安镇人民政府在《武安镇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内对企业服务中心出资的实物进行部分拍卖、收回,企业服务中心的权益也应按被拍卖、收回的资产占实物出资时价值比例相应的削减。陈荣华2017年12月30日及之后每年应交纳的承包款也随之减少即100000×[(80774+507573.05-15711/9×6-25200/9×9-21260/5×2-312000)/(80774+507573)]=39461.24元。企业服务中心对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被部分拍卖、收回后,未与陈荣华就之后承包款的缴交数额达成新的合意,企业服务中心请求陈荣华以100000元承包金为基数按日1‰支付滞纳金,有失公平,不予支持,陈荣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削减后当期应交纳承包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企业服务中心请求陈荣华返还其实物出资的资产,因该资产已按价折股转让给陈荣华,并登记在陈荣华的名下,陈荣华未支付对价,诉讼中陈荣华亦同意返还,企业服务中心的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返还资产应扣除被拍卖、收回的资产,因返还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害由陈荣华承担。企业服务中心请求陈荣华返还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因公司的经营权归股东所有,陈荣华原承包的公司经改制、股权变更后,企业服务中心已不是公司的记名股东,不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其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承包金,共计118383.72元;
  二、陈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违约金,违约金以39461.2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不退还陈荣华交纳的承包保证金60000元;
  四、陈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返还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资产(详见附表);
  五、驳回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6元,减半收取计8433元,由长泰县武安镇企业服务中心负担7311元,陈荣华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李文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宏杰
书 记 员 雷梦云


附法律依据附表:返还财产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规格)
1
卷扬机
3台
2
扫平机
1台
3
砌刈机
1台
4
扦入式振动器
1支
5
平板振动器
3台
6
散装水泥桶
3粒
7
配套电表箱
4套
8
试块模
20组
9
吊篮闸门
3副
10
办公桌
5只
11
单人椅
5只
12
长沙发
2只
13
组合沙发
1套
14
电话机
1部
15
保险箱
1部
16
吊风扇
2支
17
办公橱
4只
18
公司办公大楼
1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