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婧瑜与王诗章、王诗文、王圣财、周占山、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婧瑜与王诗章、王诗文、王圣财、周占山、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执保26号
当事人 原告周婧瑜。
被告王诗章。
被告王诗文。
被告王圣财。
被告周占山。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诗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婧瑜诉被告王诗章、王诗文、王圣财、周占山、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庆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4月27日查封了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让胡路龙化街NA269372、NA269360、NA269756、NA266107号房产、同日查封了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庆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厂房轧钢一车间、轧钢二车间、工人宿舍楼、炼钢车间及轧钢车间二套轧钢设备(全部生产线)。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庆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徐荣红
代理审判员 付 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伟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