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树新与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树新与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881民初2860号
当事人 原告:华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全,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志海。
审理经过 原告华树新与被告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华树新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树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阮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庚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