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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树新与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4 09:47:01 349

华树新与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树新与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881民初2860


当事人  原告:华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全,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志海。
审理经过  原告华树新与被告欧阳志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华树新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树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阮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庚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