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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立法沿革

2022-09-21 11:12:16 971 刘东海

五、商标立法的强行政属性

1950年条例共有三十四条,其中只有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关于民事侵权的内容,其他三十三条都可以概括性划入行政管理的范畴。1963年条例相较于1950年条例,更为简单,只有十条,没有任何与民事侵权相关的条款,是比较彻底的行政管理性行政法规。

如前所述,从1982年《商标法》开始,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但都保持了八章的结构,其中只有第七章是专章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其他章节依旧主要涉及商标的行政管理。

可见,无论是《商标法》,还是之前的两个条例,实际上都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点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亦可见一斑。《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纵观历次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商标管理是第一位的,之后才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可见,我国商标制度是以行政管理为重心的。

2001年《商标法》修改引入了司法监督程序,即行政裁决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也只有二十年时间,还相对年轻。这二十年间,由于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也导致商标行政诉讼相对混乱。笔者认为,商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商标法适用的混乱,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其一是商标本身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导致诉争双方都不遗余力的展开诉讼;其二是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采用各种方式持续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这两个原因导致本身含义明确、不具有太大解释空间的商标法,被随意解释,性质基本相同的案件,出现相反的判决屡见不鲜。同案同判、统一裁判标准,早已引起顶层的关注。因此,对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归纳,也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于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商标业务的从业人员而言,商标行政案件的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是所有商标业务的基础。对商标行政案件的研究、理解,有助于更透彻地理解商标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对于更好处理商标侵权诉讼,也颇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