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真如村经济合作社诉嘉兴市南湖电镀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真如村经济合作社诉嘉兴市南湖电镀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320号
当事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真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六号桥。
法定代表人:金银茹。
被告:嘉兴市南湖电镀厂,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七号桥。
法定代表人:黄朝徽。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真如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嘉兴市南湖电镀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真如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嘉兴市南湖电镀厂价值27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嘉兴市南湖电镀厂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史 彦 权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峥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