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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杜文昌、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4 09:52:12 356

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杜文昌、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杜文昌、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0206民初5896


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06ME2330063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负责人:唐明兴,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锋,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文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164772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华永妹,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惠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塘村委会")与被告杜文昌、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塘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杜文昌的委托代理人曾薇,被告西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惠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塘村委会诉称:2000年9月,其与杜文昌等6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其下属的无锡恒达织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资产以834.47万元转让给杜文昌等6人;后,杜文昌等人设立了西塘公司,并支付了部分转让款,至今尚欠384.2万元;另,其代偿了西塘公司结欠香港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股权转让款323万元;2016年4月与2017年3月,杜文昌与西塘公司向其两次出具了欠款确认书,确认杜文昌与西塘公司结欠其上述款项合计707.2万元;西塘公司系上述债务的主债务人,杜文昌系债务加入人,其诉至法院,要求西塘公司向其支付资产转让款及代偿款合计707.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杜文昌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杜文昌、西塘公司共同辩称:对于欠付资产转让款384.2万元无异议,但该债务系西塘公司债务,与杜文昌无关,杜文昌不存在债务加入的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结欠恒通公司款项,西塘公司与杜文昌未委托西塘村委会代偿,且其已经支付了2770464.31元,欠款金额亦非32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8日,西塘村委会与杜文昌、杜正宇、徐平伟、叶立新、唐耀良、沈健波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西塘村委会将其下属的恒达公司资产全部转让给杜文昌等人,原恒达公司债权债务亦全部转让给杜文昌等人;经对恒达公司审计,双方确认恒达公司净资产为834.47万元,并以此作为转让价格,杜文昌等人分期支付上述资产转让款;付款方式为签约后付款150万元,2001年至2004年每年付款100万元,2005年付款150万元,剩余费用在2001年至2005年间以库存袜抵算。协议所附当时锡山市前洲镇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小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载明:负债部分包含应付恒通公司478.08万元。2000年10月,西塘公司成立,杜文昌、杜正宇、徐平伟、叶立新、唐耀良以及沈健波系西塘公司发起人,由杜文昌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4月,杜正宇、徐平伟、叶立新、唐耀良以及沈健波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杜文昌。2003年4月4日,西塘村委会、江苏西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实业公司")与西塘公司签订了付款确认书,确认:截止当日西塘公司结欠恒通公司股权转让款323万元,根据《委托收款通知书》精神,此款全部付至西塘实业公司帐户;截止当日,西塘公司尚欠西塘村委会资产转让款530万元;西塘公司于2003年4月4日一次性支付400万元了结债务,此优惠政策持续至2005年前。2016年4月23日,西塘公司及杜文昌向西塘村委会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载明截止2016年4月21日,杜文昌与西塘公司结欠西塘村委会代付的股权转让款323万元,结欠西塘村委会资产转让款384.2万元。该欠款确认书有杜文昌签名并加盖了西塘公司印章。2017年9月,西塘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华永妹。
  审理中,双方对欠付的资产转让款384.2万元无异议。西塘村委会另提供了2017年欠款确认书,该欠款确认书内容与2016年确认书内容一致,落款为西塘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杜文昌签名。杜文昌对该欠款确认书中杜文昌签名不予认可,并提供了其持有的2017年欠款确认书,其中并无杜文昌签名。杜文昌及西塘公司主张2003年付款确认书已明确为资产转让款系公司债务;2016年的欠款确认书系村委事先打印好的,杜文昌曾提出不能表述为“杜文昌与西塘公司结欠",但村委不同意,且考虑到不影响与村委其他的租赁关系,故只能签名;杜文昌签名系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反映其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关于欠付恒通公司股权转让款,西塘村委会向本院提供了恒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恒达公司结欠的股权转让款323万元已由西塘村委会全部付清。西塘村委会就代付款情况向本院另提供了以下证据:2003年4月11日进账单,载明上海诚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向西塘村委会付款117万元;上海佶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谊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佶谊公司委托诚兴公司代还117万元;2003年4月3日恒通公司向杜文昌所发传真件,传真件载明股权转让款余额由西塘实业公司代收;2003年4月17日,佶谊公司向西塘实业公司出具传真件,载明西塘实业公司受恒通公司委托代收取的股权转让金283万元,用于其向西塘实业公司借款400万元的部分还款。西塘村委会称因佶谊公司欠西塘实业公司400万元,恒通公司亦对佶谊公司负有债务,故其需向恒通公司支付的283万元通过三方以债权债务相互冲抵的方式支付,佶谊公司实际向西塘实业公司支付117万元。西塘村委会称另40万元股权代付款已无法找到支付凭证。杜文昌、西塘公司质证称对进账单真实性无异议;对诚兴公司出具给西塘实业公司的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恒通公司传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其亦未接到恒通公司的通知。杜文昌、西塘公司另向本院提供了恒通公司2002年3月24日的传真件及2002年的三张转账凭证及审计报告,传真件要求西塘公司将45万元汇款至诚兴公司;转账凭证系西塘公司于2002年向诚兴公司的三笔转账合计221万元;审计报告由无锡嘉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应收款部分载明“恒通公司2770464.31元(我们未能收到恒通公司询征函回函)"。西塘公司主张并未收到恒通公司委托收款通知书。杜文昌称西塘公司根据恒通公司指示向诚兴公司付款,现有付款凭证仅有221万元,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其余50余万元其记不清了,也无法找到凭证;审计报告是依据财务账册做的,计入“应收款"是出于做账需要,因与香港公司往来只能用美元结算,其无法向境外汇款,只能付给诚兴公司,但因其与诚兴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故只能计入“应收款";其对西塘村委会与恒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西塘公司与恒通公司除股权转让款外,无其他业务往来;对于付款确认书中的数额,因财务告知其已核对无误,其未作核对即签字。西塘村委会对西塘公司与杜文昌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西塘村委会提交了西塘实业公司说明,说明称西塘村委会系西塘实业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权利由西塘村委会主张。
  以上事实由资产转让协议、付款确认书、传真件、付款凭证、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杜文昌等6人作为西塘公司发起人与西塘村委会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后西塘公司在2003年的付款确认书确认欠付资产转让款,现双方对欠付金额384.2万元无异议,故西塘村委会主张西塘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384.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恒通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西塘公司2003年、2016年及2017年三次在载有恒通公司股权转让款323万元欠款情况的确认书上盖章,2016年、2017年的欠款确认书亦有“委托代付"的表述,西塘村委会亦提供了恒通公司证明,并就向恒通公司的支付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西塘村委会主张代偿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予以采信,其要求西塘公司偿还代付的323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西塘公司现否认委托代付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与其签署的欠款确认书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欠款金额,西塘公司提供了审计报告和付款凭证,但付款凭证所涉金额与审计报告所涉恒通公司的金额并不相符,西塘公司亦未就审计报告的财务依据作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审计报告不予采信。付款凭证均发生于2003年之前,即使上述付款凭证确系对于恒通公司债务的清偿,但西塘公司仍在其后多次确认欠款数额,也未就付款情况及时告知西塘村委会,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西塘公司自行承担。故本院对西塘公司及杜文昌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杜文昌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2003年付款确认书中明确欠付的资产转让款及股权转让金均为西塘公司债务。但2016年欠款确认书明确表述为“杜文昌与西塘公司结欠",该欠款确认书既有西塘公司盖章,亦有杜文昌签名,可以认定杜文昌具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西塘村委会现据此主张杜文昌作为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杜文昌主张其并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双方在资产转让协议及2003年付款确认书中均就付款期限作出约定,西塘公司未按约付款,西塘村委会主张西塘公司及杜文昌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资产转让款、代偿款合计707.2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杜文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61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304元。由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与杜文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预付,无锡西塘织袜有限公司与杜文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付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落款


审 判 长  边 嵘
人民陪审员  华慧兰
人民陪审员  王国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顾正阳
书 记 员  朱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