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立法的强行政属性,使得商标管理机构在整个商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商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同时负责专利和商标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在我国国家行政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几经变迁。新中国成立后,在贸易部设立商标局。1950年底,划归中央私营企业局,设立商标处。1954年至1956年,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注册处(1954年11月至1955年)、商标专利处(1955年至1955年12月)、商标处(1956年)。1956年至1970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管理处,主要负责商标的全面注册和监督产品的质量。1969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将出口商品商标和外商商标的注册工作移交到对外贸易部办理,对外贸易部又把商标注册工作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合并或撤销,全国无统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确定商标注册与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即设商标局。
1982年《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自1982年《商标法》颁行后,虽历经四次修正,商标局作为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没有发生变化。而其所隶属的上级机构则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变更为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业单位。随着其机构地位及隶属关系的变化,其诉讼主体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取代商标局,成为商标行政诉讼的主体。
1982年《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该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是平行关系。
1983年8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人员隶属于商标局,实行委员制,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自1982年《商标法》颁行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案件的处理机构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2018年11月15日《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114号)的规定,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从业务上与商标局平行的关系,变为商标局的组成部门。与商标局一样,其诉讼主体地位同样也随着机构层级和隶属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再作为商标行政诉讼的主体。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商标申请量大幅增长,一些矛盾日渐突出,改革呼声随之高涨。2014年7月,《工商总局关于完善商标审查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的意见》出台。经中央编办同意,原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更名为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主要职责为接受商标局委托,承担商标注册的部分程序性和服务性工作;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承担商标评审的有关辅助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后续,还先后设立了广州、重庆、上海、济南、郑州等京外审查协作中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并不属于商标行政管理机构,而是为了应对商标申请量激增,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而设立的具体负责商标审查事务的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也不能作为商标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
2018年机构改革后,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整合到商标局,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属事业单位。
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并新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了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重组,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都并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改革之后,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吸收,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部门。
由于2019年商标法修改的仓促性,2019年《商标法》第二条仍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如前所述,在行政和司法实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取代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以后,法院也直接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由于本书所涉及的案例时间跨度较大,并且大部分是2018年以前的案件,因此,法院判决书的当事人之一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本书重点关注的是商标行政诉讼中涉及商标制度规则的相关问题,对诉讼主体,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保留相关裁决的原文,不做特别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