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仁泽与重庆市万盛区渝南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上诉案
霍仁泽与重庆市万盛区渝南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79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仁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渝南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21号附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53M。
法定代表人:车轶,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霍仁泽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渝南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霍仁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仁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霍仁泽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霍仁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代理陪审员 吴跃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